4-13佐证材料10: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年继续有效)
日期:2019-12-25 17:25:00  发布人:wmzx  浏览量:1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教学质量,树立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201724日)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与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来电或来函向学院招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在报到时,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资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学籍。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进行身心健康状况复查中发现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恢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缴费等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院试行学年学分制,考核成绩取得的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情况下主要课程为考试,其它课程为考查。考核方式可以采用卷面笔试(闭卷、半开卷或开卷)、口试,项目与任务作业评价(结果评价+口试)或其它多种形式进行。考试课成绩一般按百分制,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大于30%。考查课程一般按五级计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考查课可以不安排期末考核,根据平时的作业、提问、小测验、小论文等进行综合评定成绩;也可以安排期末集中考核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1.对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以以平时实验、上机、大作业等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评定成绩;

  2.以实践为主的课程,考核成绩应以实践能力考核为主评定,所占总评成绩和比例不低于50%

  3.原则上,一门课程应该是一个成绩。在学年学籍处理时,多学期进行的课程(如高职英语等)不及格时,其课程不及格学分数暂不按累加计算,二是按单学期最大学分数计;

  4.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5.对特殊专业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记载办法,经校部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七条  每门理论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与正常补考。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原则上不准请假,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应事先请假,填写《缓考申请表》,缓考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其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方法记载,未经请假旷考学生,其课程成绩作零分记。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生病不能按时参加补考的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参加下一年级的考试。

  第八条  经一步正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还可申请毕业前补考。原则上,不及格实践性课程与毕业前补考后仍不及格的理论课程,均应进行重修。重修有两种方式:

  1.在排课不冲突情况下,进入下一年级班级相同课程进行重学;

  2.开班重修。通过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开班的单科学习课程(课程教学要求与不及格课程一致或高于不及格课程)进行重修。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应重修一次。因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适宜参加某些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的学生,在开学初二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院医务室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体育免修。

  留级学生在留级前体育成绩合格的也不准免修。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课程缺席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实验、实习、毕业综合训练凡缺三分之一者,必须补做或重做。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与冲抵
  凡经过市级以上统一考试课程或获得相应证书,其教学要求高于本专业相应课程的教学要求的学生,开学后二周或在获证后二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附上证书及成绩)交班主任审核核实,经所在系(部)主任审批同意,报教务备案后准予免修相应的课程。
  除英语专业外,学生通过全国CET-4考核达到规定要求者,可以提出大学英语课程的免修,并抵充校内大学英语不及格课程。
  第十三条 成绩登记
  1.理论课程、实验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2.补考成绩以实际补考成绩登记,60分以上者在校园网的学生成绩单中显示60分,补考不及格者仍以原始成绩显示在成绩单中。
  3.免修课程成绩按免修有效证明的成绩加15分后,记入成绩单(凡超过100分时以100分记入成绩)。但不含留级免修及体育免修课程。
  4.实习、毕业综合训练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入学生成绩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章 留级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年或历年累计有五门考试课程不及格或六门(含六门)以上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及格课程按正常补考一次后计入),应予留级,编入下一年级。
  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经过正常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若第二学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的考核全部合格者,可申请对第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如果第二学期考试考查课程的考核中出现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正常补考第二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同时取消对第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的资格。学院视一年级学生补考后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五条 留级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60(合格)及以上水平的课程(体育课除外),在学期开学前二周办理免修手续,准予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或历年累计有七门考试课程或八门(含八门)以上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及格课程按正常补考一次后计入)
  2.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学制二年以上未完成学业者(不含批准应征参军者年限);
  3.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超过学校规定二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十七条 退学试读
  1.因学习成绩差,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学生部门与教务部门审核,学校批准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准予编入到下一年级试读,试读以一次为限。
  2.准予退学试读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家长与学院签订试读保证书。在退学试读期间,不得违纪违规,原不及格课程在试读期间只要出现三门考试或四门考试考查不及格课程,便取消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退学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考试课程、考查课程等课程性质按教学计划确定;
  2.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4.对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计入留级、退学课程门数,但须参加下一届该课程的考核或另选选修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仍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5.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退学课程门数,但毕业前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2.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已确诊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可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并经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按国家教委规定作自动退学除名,一律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5.退学的学生及家长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需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6.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办理转专业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二次。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自理。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学生因出国留学休学,可申请休学一年。
  学生本人及家长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本人及家长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提出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本人及家长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下列毕业学年学生作结业办理:
  1.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到留级标准者;
  2.其他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第三十条 结业学生二年内按学校的规定(另行公布)申请参加最后一次的积欠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委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市教委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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