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佐证材料9:学院学生会章程(2019年继续有效)
日期:2019-12-25 17:20:00  发布人:wmzx  浏览量:1

第一章   

  第一条 组织性质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宗旨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素质的全面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与校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六)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第四条 会员资格

  凡取得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并通过各种合理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建议、批评并要求答复的权力;

  (三)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六)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乐思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成果,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

  (四)服从本会领导,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学生代表团。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提案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学校现实情况向全体会员发出倡议;

  (七)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是本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学委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学委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学委会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委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

  学委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学委会职权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山东大学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山东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会员对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学委会会员有权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会议;

  (四)审查和监督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决定和日常工作;

  (五)筹备和召集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并向学代会做工作报告和提案报告;

  (六)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七)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学委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会员团体派出的院学生会主席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主席召集。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其职权:

  (一)在学代会和学委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和学委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负责召集学委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由专职团干部兼任;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负责人,决定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六)领导、协调、督促各院学生会的工作;

  (七)行使学代会和学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简称学生会)是学代会和学委会的权力执行机构,受学生会主席团直接领导。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其成员,由山东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考察和任命。

  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权益部、学习部、实践部、文艺部、体育部,八个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团提议、学委会审议通过可对各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学生会职能

  (一)贯彻落实学代会、学委会及学生会主席团部署的任务和决定;

  (二)制定各部门工作计划,履行各部门职能;

  (三)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同学利益;

  (四)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五)维护并宣传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形象。

 

第四章  院学生会

  第十五条 各系学生会是院党委和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院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各院学生会由院学生代表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领导。各院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任职结束后也相应退出学委会。

  第十六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其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学生委员会和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四)向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汇报情况。

  第十七条 各院学生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负责人,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同级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同级党、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三)其他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本会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二十条 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学委会讨论通过有效;每学年开学初,学生会必须向学委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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