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佐证材料17: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2019年继续有效)
日期:2019-12-25 17:35:00  发布人:wmzx  浏览量: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管理上与学院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报备手续;监督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是代表学院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依据其工作职责不同,对学院所属单位所有或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定期清查、资产统计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核算;

(二)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货物(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资产招标采购管理;

(三)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资产建造;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被服装具、古树名木、草坪及房屋资产修缮管理;

(五)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及陈列品(标本、模具等)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管理;

(七)档案馆负责文物(可移动文物)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为学院各部门、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协助做好资产的清查和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用学院各类经费购置和建造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800元(含)以上(其中,家具类单价在2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总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数量10个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在200(含)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按低值耐用品管理。200元以下的资产按易耗品、材料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五)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帐。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没有相关凭据的,按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保管单位验收,必要时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接受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学院《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注销、处置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三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单位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职能管理部门。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职能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2、职能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

3、职能管理部门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4、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批文,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拆除和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报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单位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失)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中,房屋及构筑物、草坪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后勤保卫管理处直接提出处置申请。

2、处置原值5千元以下以及批量资产,使用单位鉴定,系、部门领导批准,相应职能部门认可;处置原值5千元(含)至5万元以下以及成批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组织鉴定,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审批;5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以及大批处置资产报分管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及大批处置资产报院长审批;处置金额特别大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提出处置意见和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凡用政府资金购置的资产,处置按上级有关审批程序执行。

3、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实行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学院,统一管理,不隐滿、私分、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从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领发、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按固定资产的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总分类帐与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的明细帐应进行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建帐、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的明细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3、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4、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和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或管理的资产交还和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资产设备管理处、后勤保卫管理处、档案馆、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与财务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物清查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相关帐目。

 

第六章信息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与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院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 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数字统计和分析利用,及时反映学院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好学院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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