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佐证材料15: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继续有效)
日期:2019-12-29 00:00:00  发布人:wmzx  浏览量:1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以学院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采购金额在一万(含)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除五万以下京东等网上采购外)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

第三条 各系、部门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的采购合同,只能以学院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章合同拟定、审批与签订

第四条 签约人资格

(一)、院长是学院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在必须时有权委托学院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负责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授权内容。未经院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系和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经院长授权,纳入学院修购计划项目合同均由分管院长签署,金额少的也可由职能部门资产设备处负责人签置。通过招标采购的政府专项项目,院长可授权委托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置采购合同。

第五条 合同拟定

(一)、原则上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

(二)、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

(三)、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定,应包括以下条款:

1)签约人姓名、单位名称以及地址。

2)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其他费用。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仼。

7)解决争议方式。

8)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9)合同的承诺或补允协议、追加工程和变更情况。

10)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订立的条款。

(四)、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得对招标、谈判或询价中已确定的重要内容,如标的、质量、价款、中标单位等做出变更或更改。同价增减采购数量不得超过确定数量的10%。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采购内容和数量的,须采用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再按学院相关规定重新审查确认。

第六条 合同的审批

(一)、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对学院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应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填写《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二)、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合同审核,可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修改意见,由资产设备处组织项目单位对合同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级别领导审核签字。

(四)、重大采购合同需报分管院长审批或采取集体审查方式。集体审查方式是由分管院长主持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分管院长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

第七条 合同签订

(一)、经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经过学院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由合同签约方先签署确认后,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再签署。

(三)、签署的采购合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盖上学院合同专用章有效,盖上其他印章的采购合同,财务部门应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相应手续。

(四)、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日期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应以实际日期为准,不能倒签合同,不允许没有日期或留存空白,避免随意填写合同签署日期。

(五)、印章管理人员应按批准的合同方可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及骑缝章,做好用印登记,未经批准不予办理用印。

(六)、合同一般一式四份,除合同对方留用外,学院各系()、资产设备处、财务处各备留一份。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法律约束力。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并及时反馈项目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九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跟踪、检查。

第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应以货物交请、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验收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的签字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验收应在货物到校十天内完成,货物附工程合同不超过二十天,个别特殊原因需延长验收时间要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签约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经原合同审批部门会签,资产设备处登记备案后,送原审批院领导审批后执行。变更应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施行,一般情况下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相关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一律釆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章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签约单位具体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负责到底,并及时报分管院长。

第十八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经协商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经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由签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二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项目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提报学院并配合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等,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存查。

第六章合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环节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把关,共同实施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台帐或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实现,防范纠纷。资产设备处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院分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者违反谦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学院将追求有关责仼人的责任(含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合同登记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院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不能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置后,由资产设备处根据合同性质,本着便于归档、查找的原则拟定合同编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合同台帐,台帐中应记录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履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资产设备处需及时将合同原件、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及相关履行材料分类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设备管理处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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