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金,并制定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上海市政府出资,面向贫困家庭学生。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道德品德良好的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和发放
我院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3500元,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具体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档次,对应困难认定的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每人每月分别发放350元、250元和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经过我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系(院)提出申请,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按学年于10月底前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班级民主评议。凡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的同学,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无异议,上报学系(院)。
(三)各系部评选。各系评审工作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系报送的材料进行集中复核,经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
(五)学院公示。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学院上报。审核通过的学生根据其困难认定等级发放国家助学金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通过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五、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如有以下情况,将及时取消学生受助资格、停发助学金:
1.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六、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实施,由党委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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