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本校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举办者、管理机关及性质类型
第二条 学院原名为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于2014年7月3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上海工商学院)
第四条 学院住所:上海嘉定区外冈镇冈峰公路68号
第五条 学院办学地址:
嘉定校区 嘉定区外冈镇冈峰公路68号
青浦校区 青浦区华新镇新凤北路565号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上海海外联谊会、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上海中华职教社、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委委员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七条 学院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八条 学院的性质:依法从事民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公益性的教育教学机构。
第九条 学院的类型: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三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严格管理、民主办学和改革创新;坚持以信守职业道德对待社会,以严谨的教学管理取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技能性人才回报社会;坚持以服务管理为宗旨,以就业为指导,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立足上海经济,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全日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模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办学业务范围: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含普通、成人)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对象。
第四章 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开办资金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开办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源自于原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其中上海市级财政出资50万元、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代海外华侨捐赠40万元,其他为原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和原上海工商学院办学积累。
第十五条 学院开办资金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团体资助捐赠、办学结余转增开办资金及政策扶持形成的学院办学积累。学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坚持非营利性质,举办者承诺不要求回报。
第十六条 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历年办学积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年度预算、决算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资助及捐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学院理事会,其成员由学院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也可吸收校外专家参加。其中,教职工代表的人选由学院工会组织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学院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推举产生;任期届满后的理事会换届,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
3、决定聘任、解聘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
4、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5、筹集学院建设与发展资金,决定学院重大基建及投资项目;
6、审核学院年度财务的预算、决算和教职员工的分配原则;
7、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
8、对院长、副院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决定正副院长的薪金,审定院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酬金方案;
9、决定学院对外投资、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
10、研究、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由7-9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理事长1-2人,任期四年。理事长主要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2、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3、根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4、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一般在每个学期期初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因特殊需要,可由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于会议召开 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需表决,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决定方能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1、决定理事会成员及其在理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2、决定聘任、解聘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
3、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4、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
5、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归档,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定,须有全体出席理事签字后生效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如下:
1、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2、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3、组织教育教学和科技服务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5、按理事会授权聘任与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并实行考核奖惩;
6、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
7、执行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8、制定学院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9、执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院长、副院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四年。院长、副院长的任职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院长、副院长人选在聘任前,先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顾问)由历任学院领导代表、社会知名人士、资深专家、教授组成。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职能是:对学院在教学、科研、学科发展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发展建议。
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党群组织在学院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理事会支持党群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领导核心,把握学院的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集体领导,做好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搞好党的建设,确保对学院各项重大决策和决定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学院理事长或院长担任,具体人选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依法办学;
2、签署学院的对外公文;
3、代表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对学院办学全面负责,维护本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5、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高职教育条件的专任和兼职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八章 资产管理及回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接受的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各类资助、捐赠均为公益性性质,资助或捐助者及其他继承人不能中途收回资助或捐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同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各类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学院所有,学院在存续期间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存续期间,办学结余不能分配,学院依法终止时应依法处置学院资产及办学结余。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院无法继续存续的;
(二)理事会决议停办的。
第四十一条 学院自行终止应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或注销的,或因资不抵债等情况无法继续办学的,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清算小组人员一般由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主管单位代表及业务管理机关代表等组成。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清算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章程:由理事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议,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核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学院出资体制、管理体制作重大调整后,则另作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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