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佐证材料5:学院理事会章程 (学院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 (2019年度继续有效)
日期:2019-12-25 17:10:00  发布人:wmzx  浏览量:1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是19997月经国家教育部教发(199191号文件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1473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市教委员会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的通知(沪教委发〔20141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设立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以人为本,严谨务实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诚信为宗旨,以质量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特色求发展;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培养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一所有特色、质量高、有影响的非营利示范性高职学院。

  第三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公益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接受政府部门、国内外企业、国内外社会团体和热心于教育的各界人士的各种形式的支持、资助和捐赠。对各类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学院所有,学院在持续发展期间拥有永久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学院存续期间,办学结余不能私自分配,学院依法终止时应依法处置学院资产及办学结余。

  第四条  学院的资产性质为社会资产。学院的资金和所有资产归学院所有;学院的主要收入用于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也可吸收校外教育家、企业家和技术专家参加。其中,教职工代表的人选由学院工会组织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

  学院理事会由11--13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理事长1-2人,理事911人,任期四年。学院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推举产生;任期届满后的理事会换届,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进行下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推选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须由全体出席理事签字后生效。

 

第三章  理事长及理事会职责

  第八条  学院理事会必须坚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和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宜,其理事长及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学院理事长主要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2、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3、根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4、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学院理事会主要职权如下:

  1、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2、推选和罢免理事长、理事;

  3、决定聘任、解聘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

  4、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5、筹集学院建设与发展资金.决定学院重大基建及投资项目;

  6、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教职员工的分配原则;

  7、决定学院的更名、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

  8、对院长、副院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决定正副院长的薪金,审定院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酬金方案;

  9、决定学院与国内外有关方面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10、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因特殊需要,可以由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应向主持人请假,并可签署委托书委托相关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学院理事会对如下重大事项的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2、决定聘任、解聘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

    3、修改学院章程;

    4、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5、决定学院的更名、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并归档,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定,须有全体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院接受的国内外企业、社团、华人华侨和各界人士的各类资助或捐赠,属公益性质,捐赠者及其继承人不能中途收回。

  第十四条  学院经理事会核准与批准终止后,依法进行财产结算。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或变动,须经理事会会议讨论修改或补充。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为学院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4924日起生效,并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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