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获助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院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参照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三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本院的认定工作。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与各系(院)党支部书记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和管理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系(院)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系(院)的认定工作。
3.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班级人数的10%-20%)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求有住宿生代表)。
第五条 获助条件
1.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
2.学习习惯良好,学习态度端正;
3.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全部费用;
4.生活简朴;
5.本人具有强烈的求学愿望,愿意继续学业;
第六条 困难等级标准
1.特殊困难(一等):低保建档立卡或家里有25项重大疾病等的;
2.困难(二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160元—1360元之间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360元,但家庭成员(父母及兄弟姐妹)遭受重大突发自然灾害等,可视综合情况认定为困难(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一般困难(三等):对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360元,但低于1760元(含),或属于单亲家庭、因父母离异、家里同时有2名及以上孩子上大学等情况而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一般困难学生,可视具体情况,对其给予适当补助。
4.其他特殊情况经三级评审确定调整困难等级。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困难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八条 经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经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填写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疑义的,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如疑义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
第十条 公示通过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把《困难学生汇总表》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适度保持生活简朴,所获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伙食、购买必须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用于过度的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当接受资助方和院方的跟踪考核,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的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各系(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于退学和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同学即不再列入帮困范围,终止对其的资助,并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系(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各系(院)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学工部(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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