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佐证材料12: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继续有效)
日期:2019-12-25 00:00:00  发布人:wmzx  浏览量: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推动我院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规范、文明、和谐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语委”)。语委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院/部)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校语委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语委办”),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及工作人员1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校语委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文件的制定,并对校语委办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校语委办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机构,挂靠在教务处。在校语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语言文字日常管理工作。

1.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执行国家、上海市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工作,提高师生员工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2.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语委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语言文字工作计划。

3.研究制定学院的语言文字管理措施,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要求纳入学院的培养目标中,纳入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中,纳入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中,并渗透到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

4.督促校内各单位做好普通话推广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并对师生员工的校园用语用字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与能力标准

第五条  学院把学生说普通话、用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校园内使用规范汉字。

第六条  全体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及其管理中应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以规范汉字作为工作用字。凡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以上,其中,语文类教师应达二级甲等以上;教辅和管理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三级甲等。

第七条  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印章,各类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校内公文,学院出版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校园网用字,学院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简章)、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应使用规范字。教师在教案编写、课堂板书、作业批改、试卷命题等环节中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避免写错别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建立全校性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每个处室选派一名语言文字工作骨干,负责本本门的语言文字工作。各院系选派一名学生干部,负责本院系学生的语言文字工作。

第九条  学校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

第十条  学校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录用、聘用、业务考核的基本内容和条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为提高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学院除了按培养方案开设相关的必修课程外,还应积极开设语言文字方面的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供学生选修与提高;除以课堂教学的形式定期开展辅导培训外,进一步通过社团活动等进行实际训练。学生专门辅导课由学院语委办统一安排,其他实际训练活动由各系(院/部)自行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在师生中积极组织开展演讲比赛、书法竞赛、经典诵读大赛等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活动。

第十三条  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学院鼓励发表语言文字方面的研究成果。凡在语言文字科研方面的各类评优、竞赛活动中获得奖项者,学院将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网站,及时宣传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工作动态,交流经验、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语委授权校语委办负责解释。

 

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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